长春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2017-05-02 15:10   审核人:

 

长春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长大校发(20161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更好的发挥维修(改造)工程效益,以量力而行、计划优先、保障重点为原则,对学校维修(改造)工程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维修(改造)工程是指全校范围内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食堂、道路等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改造等项目,但不包含学校与后勤总公司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所涉及的维修项目。  

第二章零星维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校区内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2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  

第四条立项审批:  

(一)使用单位到后勤总公司办公室领取《长春大学零星维修工程审批单》,明确填写维修原因、维修项目、使用要求等内容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经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总公司、分管校领导、后勤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确认立项;  

(三)立项后,由使用单位将《长春大学零星维修工程审批单》送至后勤总公司办公室备案,作为施工进场、结算审计、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第五条施工单位委托:通过校内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整体委托。由后勤管理处依据校内招投标管理程序,以审计金额的折扣系数为标准进行招标,工程总造价每30万元为一个招标额度。当零星维修工程造价累计满30万元后,该委托合同自动终止,进行下一阶段招投标程序。  

第六条施工管理:后勤总公司负责合同签订、预结算、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审计处负责对该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后勤管理处负责核对工程项目、审计金额以及开具校内指标,后勤总公司负责发票核对及办理付款流程。校内公共建(构)筑物零星维修工程费用列支后勤管理处当年维修专项指标,家属区零星维修工程费用列支学校公共设施维修费。  

第八条工程资料存档: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工程招标资料进行存档,后勤总公司负责对工程合同、预结算、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工程资料进行存档。  

第三章小型维修工程  

第九条适用范围:校区内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2-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  

第十条立项审批:  

(一)使用单位到后勤管理处基建维修科领取《长春大学小型维修工程审批单》,明确填写维修原因、维修项目、使用要求等内容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经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后勤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确认立项;  

(三)立项后,由使用单位将《长春大学小型维修工程审批单》送至后勤管理处基建维修科备案,作为施工进场、结算审计、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委托:  

(一)由后勤管理处在学校网站和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长春大学小型维修工程公告》,并负责资格预审、报名受理等相关业务;  

(二)由项目申报部门、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如涉及固定资产处置)相关人员组成询价小组,对报名单位进行工程询价议价,监察处全程监督;  

(三)经各部门代表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施工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合同签订、预结算、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审计处负责对该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三条工程款支付:后勤管理处负责发票核对及办理付款业务,工程款列支后勤管理处当年维修专项指标。  

第十四条工程资料存档:后勤管理处负责对询价材料、会议记录、工程合同、预结算、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资料进行存档。  

第四章中型维修工程  

第十五条适用范围:校区内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5-5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  

第十六条立项审批: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经后勤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后勤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确认立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委托:  

(一)由后勤管理处在学校网站和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长春大学中型维修工程招标公告》,并负责资格预审、报名受理等相关业务。  

(二)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国家及吉林省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规定,组织校内招标。评委除学校基建维修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以外,增设水电暖工程师和审计处工程造价审计人员作为评委。  

(三)招标完成后,由后勤管理处在学校网站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第十八条施工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合同签订、预结算、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审计处负责对该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工程款支付:后勤管理处负责发票核对及办理付款业务,工程款列支后勤管理处当年维修专项指标。  

第二十条工程资料存档: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招标资料、工程合同、预结算、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资料进行存档。  

第五章大型维修工程  

第二十一条适用范围:校区内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  

第二十二条立项审批: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委托施工单位:后勤管理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委托具有良好信誉的造价公司进行工程预算,通过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系统进行申报,由后勤管理处选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代表、使用部门选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业主评委,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在吉林省政务大厅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施工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合同签订、预结算、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审计处负责对该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工程款支付:后勤管理处负责发票核对及办理付款业务,校内自筹资金的工程款列支后勤管理处当年维修专项指标,财政专项资金由后勤管理处通过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工程资料存档: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招标资料、工程合同、预结算、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资料进行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况的排危抢险工程,由后勤管理处核实情况后向后勤校领导进行汇报,先行进行应急处置或抢修,相关部门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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