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设计变更与技术签证管理补充规定
2017-05-03 08:54   审核人:

 

后勤管理处设计变更与技术签证管理补充规定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二条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应注明增加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设计变更一般经由项目负责人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  

第四条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第五条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监理及相关管理人员签批后生效。  

第六条办理工程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能够事前签证的应事前签证,可以事中签证的应事中签证,必须事后签证的应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签证。任何工程一旦进入结算审计阶段,不接受补签证。  

第七条办理工程签证要求内容清楚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因材料替换发生的变更需注明材料价格,工程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八条工程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施工单位上报结算时,项目负责人将留存的工程签证与施工单位上报的内容核对无误后上报校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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