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2017-06-08 14:03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就政府采购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请在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问题 

    采购单位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2、项目业绩案例作为资格条件的,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但地域性的项目业绩案例等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3、制造厂商出具的针对某一招标项目的授权书、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4、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5、企业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的,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等于必须注册成立三年以上的供应商才有资格。 

    7、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或者为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 

    二、关于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评分因素问题 

    1、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2、对于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标时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3、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经销代理协议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等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4、除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国家级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 

    5、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6、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认证、国际组织的认证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7、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务需求的可以适当加分,但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8、技术指标、商务条件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分值差距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9、注册资金作为评分因素的,分值差距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10、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分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各款所述的总分值指全部评分项目的总分值) 

    三、关于招标内容和要求的设定问题 

    1、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技术指标,不得照抄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推荐、备选”品牌字样。 

    3、采购多种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合同分包,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类别的货物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4、为防止价格垄断,采购单位可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制定预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预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5、凡是需要进行项目培训的应为安装现场培训。如需要去厂家培训、考察、验收等,异地费用不包含在总投标价中,即不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支出。 

    四、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工作中的职责问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的过程中,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技术规范(规格、配置、参数等),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等事项应当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l、对于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等事项,如果发现其中含有明显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本规定的问题,应当要求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合理修改,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 

    2、对于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等事项,如果发现其中可能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问题(但因不明显,例如隐含在规格技术指标中而不能确定的情况),应当建议采购单位合理修改完善,但如果采购单位认为不存在不合理条件而不同意修改,应当按照采购单位的意见办理。如果采购文件发出后有供应商对采购单位设定的事项提出质疑,由采购单位负责答复,并承担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3、对于预算数额比较大、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向相关专家咨询,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标准。对于需要进行标前答疑或者踏勘现场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和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召开项目答疑会或者组织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由采购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澄清、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与采购项目有关的问题。 

    4、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的最高限价,应当公开。 

    五、关于预算数额比较大、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后组织招标问题对于预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虽然预算数额低于1000万元但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之后,应当先在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或者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告3十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潜在供应商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取,进一步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再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六、关于采购文件发售(网上下载)时间和等标时阎问题 

   (一)关于公开招标项目 

    1、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网上下载)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挂网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日历日,需要召开标前答疑会和踏勘现场的项目,等标时间应当再延长36个日历日。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民 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关于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网上下载(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采购文件网上下载(发售)截止时间次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需要召开标前答疑会和踏勘现场的项目,等标时间应当再延长3个日历日。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组织工作问题 

    评标工作由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吉林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单位代表和监督人员从省财政厅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的招标项目,按上述规定抽取专家;非招标项目,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代表和监督人员从省财政厅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的采购项目,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评标专家均由吉林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单位代表和监督人员从省财政厅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单位代表由采购单位委派,并且采购单位代表参加评标工作须提交采购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派书(格式见附件一)。如果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评委担任,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得参加评标。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过程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在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偏高采购文件规定并且评审意见与投标人所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事实不符的情况,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以采购文件的规定为依据认真审查、独立认定,但不得发表合格或者不合格以及任何实质性意见。 

   2、在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投标货物的规格、配置、技术参数等事项)进行符合性审查的过程中,完全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 

   3、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当报低价的供应商不能被评定为预中标供应商时,评标委员会必须有充分理由并明确写入评标纪要(评标报告)。同时,对于拟评定的预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其是否也存在被否定的低报价供应商同样的问题,不得对供应商适用双重评价标准。 

4、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监督人员审核评委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对于评委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项目、评分标准评分的,应当要求评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予以改正,评委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予以改正。然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汇总计算评委的评分结果并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审定。 

5、要切实加强对投标人是否存在串标行为的审查。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把审查是否存在串标行为纳入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要把审查是否存在串标行为作为重要职责,评标报告(评标纪要)要把是否存在串标行为作为必不可少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评标纪要)中准确记录在案。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1)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三处以上(含三处); 

(2)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3)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 

(4)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6、评标纪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形成,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协助。评标纪要(评标报告)形成后必须现场宣读,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审定并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评标纪要的每一页上签字,以示负责。 

7、在评标过程中,组织评标人员应当特别注意提示评标委员会详细审查如下事项:要求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资格证明文件是否与投标供应商和投标货物相符,投标货物的规格、配置、指标参数等是否符合要求,投标货物的检测报告、3C认证、产品说明书等是否与投标货物相符,签署、盖章是否符合要求,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虚假、伪造文件等。非中文文本无效(采购进口货物的,如果另有要求,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先声明)。 

8、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当依次将委托代理协议、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文件、评标报告等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 

八、关于因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项目的处理问题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人或者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废标后,如果采购单位需求紧急要求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由采购单位在重新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二),详细说明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原因和理由,提交给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废标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然后提交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查批准变更。需要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之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好以下工作:(1)如果是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的,应当由采购单位(或者聘请专家)分析论证废标原因,属于技术指标参数要求过高的,应当合理降低要求;属于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合理修改投标人资格条件;属于存在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应当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2)如果是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的,应当当场由评标委员会分析论证废标原因并提出修改完善招标文件的意见,采购单位以及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3)对于因存在明显不合理条件而废标的项目,如果不对不合理的条件进行合理修改,不得重新招标。 

2、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询价、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如果采购单位因需求紧急要求在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中采购,为充分满足采购单位的紧急需求,提高采购效率,可以由采购单位代表在评标现场当场电话请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变更采购方式,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的采购方式直接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结柬后再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补办审批手续。如果采购单位要求按照原批准的采购方式重新采购,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和本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 

九、关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项目的预中标结果(成交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当场向投标供应商宣布、当场答疑问题。 

 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招标、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应当在评标结果初步评定之后、签署评标决议之前,由评标委员会当场向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宣布拟评定的预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如果报价低的供应商不能被评定为预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当解释理由。对于投标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认真评审论证并最终评定预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 

十、关于单一来源项目采购程序问题 

l、采购单位对于需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在报送采购需求手续时,应当随附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提出申请,阐明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根据和理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收到采购单位的申请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下达的采购任务通知书上注明,责成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相关媒体上公告5个工作日。在公告期间,如果没有供应商提出异议,则立即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如果还有其他供应商能够提供所要采购的标的物,查证后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2、对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由采购单位自行与其指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共同签署谈判纪要。在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时,采购单位应当委派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谈判,如果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不能参加谈判,应当暂停项目采购工作。 

十一、关于同类多种产品打包采购的小额采购项目可以指定三个以上品牌问题 。   

为了更好地满足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项目预算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同类多种产品打包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设定采购需求时,可以对每种主要产品设定三个以上(含三个)相同档次的品牌,但应明确允许投标其他相同档次或者优于所设定档次的产品,并不得设定档次差距过大、相互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个及以上的品牌,打包采购的其他非主要产品和材料可以设定参考品牌,但对非主要产品和材料所设定的品牌不得作为废标条件。对此,采购单位、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先作出规定。 

十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事宜的处理问题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中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采购中心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提请支付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的,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和履行,由采购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提请支付采购资金。属于自行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自行支付采购资金。 

2、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或者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情形时,由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解决。 

3、因故解除合同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由采购单位重新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 

十三、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的验收工作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的检验验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和效果至关重要。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的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采购单位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采购单位应当成立由采购项目(货物)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参加的验收小组,制订验收方案,集体组织验收。 

2、合同标的验收工作中发生的争议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 

3、验收通过后,由验收小组形成验收结论,并由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时,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由采购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加盖采购单位公章而非采购单位所属部门的公章)。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提交给采购中心;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由采购单位直接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十四、关于定点采购项目和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执行问题 

对通用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汽车保险、汽车维修、公务印刷及办公用纸、公务出国机票等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是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市为缩短采购时间、减少采购环节、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单位而普遍采取的措施。省直单位在采购列入定点产品目录和协议供货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时,应按文件列示的最低优惠率和服务规定“货比三家’, 一方面,应当要求中标的多种品牌产品的多家供应商进行再次报价,或者向多种品牌产品的多家供应商进行询价,通过多品牌、多家供应商的竞争,以获取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和服务;另一方面,如果发现定点供应商或者协议供货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其所承诺的优惠价格或者低于其所承诺的优惠率或者不能提供承诺的优惠服务时,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书面反映,并提供具体事实和有效凭证,以便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十五、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行评标决策职责情况考核评价问题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决策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接受担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委的聘请后,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到达评标会场,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评标决策职责。 

2、为加强对评审专家履行评标决策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在每个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评标监督人员共同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行评标职责情况考核评价表》(见附件三),交由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存档。对于有不良表现或者不称职的专家,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行评标职责情况考核评价表》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作为对有不良表现或者不称职专家进行处理的依据。 

十六、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策问题。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规定,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有关规定,就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省直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在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提供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二)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投标人投标纳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2、对于投标人投标纳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了附境标志产品的,只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3、对于投标人投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号)文件规定执行。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自主创新产品也包含非自主创新产品的,只对纳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4、投标产品同时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 

(三)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民 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投标人投标纳人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门)给予投标报价得分的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2)对于技术评分项目,给予技术评分得分的3%的加分。 

2、对于投标人投标纳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1)给予投标报价得分的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2)对于技术评分项民 给予技术评分得分的3%的加分。 

3、对于投标人投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D007乃0号)文件规定执行。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自主创新产品也包含非自主创新产品的,只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4、投标产品同时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分加分比例和技术分加分比例分别叠加后计算价格分加分和技术分加分。 

(四)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l、对于投标人投标纳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1)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2)对于技术评分项目,给予技术评分得分的3%的加分。 

2、对于投标人投标纳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1)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2)对于技术评分项目,给予技术评分得分的3%的加分。 

3、对于投标人投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文件规定执行。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自主创新产品也包含非自主创新产品的,只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4、投标产品同时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并将上述规定的技术分加分比例叠加后计算技术分加分。 

(五)对于财政部规定实行强制采购的产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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