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维修工程及服务校内招标管理办法(修订)
2017-05-02 15:12   审核人:

 

长春大学维修工程及服务校内招标管理办法(修订)  

           长大校发(20161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招标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吉林省招标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自主校内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基建维修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维修工程及服务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招标项目提供服务平台。  

第六条监察处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学校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活动中,与投标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回避。  

第三章招标范围与限额  

第八条无论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还是单位自筹资金,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均纳入校内招标采购管理,按照本办法实行校内招标采购。  

(一)单项合同预算在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二)单项咨询服务费在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包括工程设计、监理、勘查、造价、维保等业务。  

第九条根据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要求,凡因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标或者超限额招标的项目,均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凡符合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求的项目(工程类超50万元、服务类超20万元),按照吉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招标流程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凡纳入校内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一)按照《长春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采购项目必须确认已经立项;  

(二)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及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采购项目的项目概况、技术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后勤管理处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受理投标单位的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必要时须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及答疑。  

第十五条开标。  

(一)开标的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  

(二)开标的地点: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三)开标的主持人:开标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  

(四)开标纪律:所有参会人员应关闭通信工具,不准接、打电话,不准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五)开标: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评委由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及工程审计人员组成;  

(二)评标的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三)评标的方法: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优和信誉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集体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评委质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评标备案: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将评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后评标工作结束,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中标通知与合同签订。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将评标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中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本校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高档消费不报告,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上交的;  

(五)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维修工程及服务校内招标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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