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02 15:17   审核人:

 

长春大学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长大校字【201528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签证工作程序,确保工程签证有效性、真实性、时效性、可执行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控制要求,进而控制变更、签证的费用,保证维修改造工程的有效管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量、工期和合同价款的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期、索赔相关的奖罚签证;  

(二)基础、主体、装饰及安装工程中出现的不可预测的增项或增量签证;  

(三)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  

(四)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及合同外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五)因学校原因造成的预算外用工、用料、机械台班及返工签证。  

第二章审批流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提出签证申请,写明签证的依据、内容和预算价,报工程师初审。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审计处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经济、技术审核,纪检监察处全程监督,对签证单上的工程量、计日工、机械台班数计算式和方法进行审核。  

第五条依据权限逐级进行审核后,再履行相应的签字盖章手续。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零星签证,项目负责人出具意见,提交工程例会讨论,并经过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审批通过,履行相应的签字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0.5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签证,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论证并报后勤校领导同意,履行相应的签字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万元以上的签证,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履行相应的签字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签证管理  

第九条工程签证的管理,由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全程监督、审计。  

第十条《工程签证单》在签发后,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分类并编号,加盖后勤管理处基建维修科公章,未盖章者均不予结算。  

第十一条办理工程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能够事前签证的应事前签证,可以事中签证的应事中签证,必须事后签证的应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签证。任何工程一旦进入结算审计阶段,不接受补签证。  

第十二条办理工程签证要求内容清楚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因材料替换发生的变更需注明材料价格,工程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单》经确认签字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统一装订进入工程结算资料,作为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的相关依据,未及时归档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处负责检查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程签证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签证单一式五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后勤管理处、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各一份。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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