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2018年校内小型零星维修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大学2018年校内小型零星维修工程,项目招标人为长春大学,资金为学校维修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以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要求
2.1 项目名称:长春大学2018年校内小型零星维修工程;
2.2 项目地点:长春大学校内;
2.3 合同期限:2018年度;
2.4 招标范围:通过本次招标项目选择1家施工单位,承担长春大学2018年校内小型零星维修工程;
2.5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验收统一标准;
2.6工程时间、质保金及质保期要求:开工时间依据甲方要求,所有工程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整;工程竣工后,如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报修电话或者其它任何形式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维修完毕需通过甲方验收并签字确认,服务达到使用单位满意,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按约定期限派人维修,或者维修后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可自行或者委托其他人维修,费用从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也均由乙方承担。工程总造价的5%为质量保证金,在拨付工程款前由乙方交至甲方,保修期满,不存在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
2.7资金要求:全额垫付,待审计处审计结束后进行付款;
2.8合同总价控制:将年度内零星维修项目预算金额累计达人民币400000元整(肆拾万元整),做为合同总价控制标准,预算超过人民币400000元整(肆拾万元整)将重新进行工程项目招标;
2.9结算方式:工程量实量实测,依据吉林省预算定额和价格信息决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2.10评标办法:本项目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法,通过评委投票选出中标候选人,最终得票等于或超过半数的投标人方可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如出现2家或2家以上的最低价投标人,则所有评委对最低价的投标单位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等于或超过半数的投标人方可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有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关专业二级以及上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三年及以上工程施工管理经验,且近三年内有类似项目业绩;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1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下同),到长春大学综合教学楼B区1206室基建处招标与合同管理科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企业开户许可证;
(5)企业税务登记证;
(6)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7)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8)被授权人身份证。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组成
5.1 开标时间待定,由建设单位电话通知,地点为长春大学后勤保障处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5.4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造价咨询机构盖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近三年内类似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必须复印清楚、清晰,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另行装袋,并编制原件清单目录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备查,否则不予认定;
5.5投标报价:以折扣系数方式报价(该折扣系数是在审计报告的审定结算值基础上的优惠)。例如:折扣系数为0.9,等同于审定结算值的90%;
5.6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如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长春大学网站、学校公告栏和城市晚报报纸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大学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6543号
联系人:梁晨
电话:0431-8525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