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第34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推荐评选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8-16 16:24   审核人:

 

 

关于印发《长春市第34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推荐评选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工委),市直机关工会,市公安局工会,各产业工会(工委):

现将《长春市第34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推荐评选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总工会

   2017年8月8日

 

长春市第34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推荐评选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春市第34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长办发〔2017〕3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市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以先进模范为榜样,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创新发展,为打造吉林中部创新转型核心区、推动长春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加快建设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推荐评选范围、数量和结构

本届劳模大会将表彰2012年以来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为长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包括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长春振兴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本届劳模大会评选长春市模范集体50个,长春市劳动模范500名,其中,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50名。

本届劳模大会评选的市劳动模范结构比例为:一线职工(含农民工)不低于40%,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20%,农民不低于20%,企业负责人不高于10%,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负责人不高于10%,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占有一定比例。市模范集体和市劳动模范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人员分别不低于30%。

三、名额分配原则和依据

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长春市实际,名额分配按照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机关、市公安局和各产业系统等22个推荐单位进行分配,以推荐单位职工人数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贡献水平等因素确定名额指标。市特等劳动模范名额不做分配,各推荐单位按照条件推荐,由长春市第34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筹委会办公室)择优确定人选后,提交市筹委会审议

四、推荐评选程序和时间

(一)动员部署和推荐初审阶段(8月上旬)

各推荐单位要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公布市模范集体和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有关事项,让广大职工群众在第一时间知晓和参与推荐评选。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履行民主程序后,将材料报送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要对基层所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和公示,提交同级党委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市筹委会办公室。申报的同时,要将民主测评和公示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复审考核和公示阶段(8月中、下旬)

筹委会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所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复审,并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后,提交市筹委会审议,报市委常委会决定,在媒体公示。

(三)审核报批和表彰阶段(9月份)

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大会命名表彰。

五、推荐评选中需重点把握的事项

(一)关于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推荐

“一线职工”是指企业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上述人员。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二)关于农民的推荐

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范围是指户籍在农村且有承包土地的农民,包括专门从事农村生产一线的农民、农村党委(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农民工等。农民工为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既包括跨省、市外来务工人员,也包括在本地区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跨省、市农民工人选的推荐需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出具在当地没有违法违纪的证明。在农村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能作为农民推荐。

(三)关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推荐

公务员是指各级公务员中的领导干部(副局级和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事业单位负责人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过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推荐。

(四)其他情况的推荐

1.经过工商登记的包括科研单位在内的事业单位均按企业对待,上述单位的人员按企业职工推荐。在地方或企事业单位挂职的干部,按其原工作单位的性质和职务推荐。

2.已获市五一劳动奖章、省五一劳动奖章者,符合推荐评选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作为市劳动模范和市特等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3.名额分配中“其他”是指民航、铁路及参与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等企事业单位,虽然组织关系不在我市,但为长春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参加推荐评选。

(五)推荐人选的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

被推荐人选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测评,满意率达不到95%者不予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考核公示期间推荐人选有伪造身份、事迹等情况,推荐单位要认真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查实的和不按规定时间反馈的,取消推荐候选人资格,其名额不得递补和重报。为保证所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质量,要严格执行基层、推荐单位和市级三级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推荐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推荐评选工作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按时保质地完成好推荐评选工作任务。

(二)严把程序质量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推荐评选的原则程序、条件标准和结构比例进行推荐,真正把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公认的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来,确保推荐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严守工作纪律

各推荐单位要严肃推荐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四)营造浓厚氛围

各推荐单位要广泛动员、组织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推荐评选工作,要把推荐评选的过程作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的过程,大张旗鼓地宣传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模范集体和先进人物的事迹,使本地、本系统推荐评选的过程成为群众性“比、学、赶、帮、超”的过程,在基层单位和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职工群众为加快建设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功立业。

附件:1.长春市第34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

2.长春市第34届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表

3.长春市第34届模范集体候选单位推荐表

4.长春市第34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

5.长春市第34届模范集体候选单位情况汇总表

长春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

附件【NO1.附件2长春市第34届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表(下发版,一式一份,28日前交).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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